根据工伤认定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该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在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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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时间限制,且该时间限制为30日。
工伤职工在治疗伤情稳定后,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时间限制,且该时间限制为30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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