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xx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新天地自然xx小区7号、9号、12号楼53名部分业主的委托,就贵公司逾期交付房产及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问题致函于贵公司。望接函后对此事高度重视,以使该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上述业主与贵公司均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贵公司开发的“新天地自然xx”住宅用房,但是在合同的履行当中,贵公司出现了违约情况,具体为: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同时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贵公司直到2005年6、7月份才向买受人交付房产,有的业主甚至更晚,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更没有向业主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二、关于房产证的办理,合同也明确约定,所有买受人的房产证均由出卖人代办,买受人在出卖人指定的时间内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及相关费用。同时合同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从房屋交付到现在将近一年多的时间里,出卖人从来没有向买受人要过什么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及相关费用,迨于为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业主与贵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遗憾的是,贵公司时至今日也未向上述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也未承担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为了贵公司的长远发展,请贵公司收到此函后高度重视,积极为上述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承担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如果贵公司不给出解决方案,上述业主将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
此致
为盼
河北xx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xx
20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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