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风险承担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部分毁损的客观情况,并因这些客观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此,租赁合同的风险包括租赁物的灭失和不履行租赁合同。所谓租赁合同风险承担,是指由谁承担上述风险的问题。
1。租赁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因出租人过错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出租人负责;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第三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不幸事件由被撞人承担”的原则自行承担财产损失风险。第二,由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无法履行。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出租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承租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则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因第三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租赁物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出租人应当首先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租赁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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