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票保证和支票付款保证均是支票的一种担保制度,与支票的保付制度均不相同。
(2)两者的保证人均只对遵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两者的支票持有人均应在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请求付款,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都应作成拒绝证书才能向发票人、背书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支票的发票人或者背书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均不因保证或付款保证而免除其票据义务。
(5)两种保证支票如未获取付款时,其追索金额和再追索的金额完全相同。
(6)两者在因不可抗力的障碍致使持票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提示支票、作成拒绝证书或与之有同一效力的声明时,均可延长其提示期间,并且自持票人对其背书人发出不可抗力通知之日起15日后,不可抗力的事变如果仍然继续时,虽然在提示期间经过前发出通知,也无须提示、无须作成拒绝证书或与之有同一效力的声明,而可以直接行使其追索权;等等。(以上见《日本票据法》第53~58条的规定。)
一、现金支票含有双休日吗?
现金支票含有双休日。支票的持票人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如果是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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