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金融债权的原因具体都有哪些
时间:2023-03-12 20:52:56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形成金融债权的原因,具体都有当事人向金融机构借贷,但由于相关政策,使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企业借改制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以及借款人借银行之间相互竞争,利用合同骗取信贷资金等。

一、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排除在民间借贷之外。然而,参与企业借贷的主体,有的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有的是出于放贷赚取利润为目的。前者是普通的企业借贷行为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只要对借贷程度和借贷规模予以适度管控即可。后者出于营利的目的从事企业间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出现问题后对国家整体的经济秩序影响较大,在规制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借款是否为企业自有资金。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将向其他企业所借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牟取利益,借贷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为无效。(2)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也应认定为无效。(3)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从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人违法吗

从银行贷款再转借给别人是违法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私人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私人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向借款人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款人应当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单位职工筹集资金,借款人应当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贷款人应当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

4、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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