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一、抵押合同期限
抵押合同一般是没有抵押期限的,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
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能否有效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主债权消灭是什么意思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民法中债权消灭方式,即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抵销,指双方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面消灭债务;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同时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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