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婚后一方反悔,男方若是给付了彩礼,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女方协商,让其返还彩礼。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对退还彩礼的要求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一、哪些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1、司法实践中不认定未彩礼的情形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2、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五)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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