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租房的租赁期限还没有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租赁期限是三年。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五条选定住房后,认租申请人应当向配租单位缴纳租赁保证金,并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
选房过程中,认租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租赁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放弃本次选房处理,由选房名单内排位在后的其他认租申请人依次递补。认租申请人放弃选房行为达到3次的,认租申请人应当退出轮候库。
第五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配租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家庭续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一、深圳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注:提出申请深圳公租房的当天开始满18周岁,含当日。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深圳公租房时在深圳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深圳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但在其签订深圳公租房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
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即2011年1月30日后)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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