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区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超市买到一包已过保质期的鱿鱼丝,经九龙坡区消委会调解后,王女士获得了购物款10倍的赔偿。
消费者王女士前不久在九龙坡区华岩某超市花18元购买了一包鱿鱼丝。回家后发现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08年11月25日,而保质期为10个月,属于过期食品。王女士当即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超市声称这是由于工作人员疏漏所致,同意退货,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于是向九龙园区消委分会投诉。
接投诉后,园区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超市承认销售了过期食品的事实,但认为自己不是故意行为,只答应按照《消法》的标准退一赔一。消委会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详细宣传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相关规定,销售过期食品,必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且依据新规要支付消费者所购商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商家只好退给王女士所购食品价款18元,并赔偿10倍价款,即180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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