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业主必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所明确的要约,按时且足额地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倘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由物业使用人代为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义务,则须遵照此约定执行。
然而,一旦物业发生所有权转移,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使用人均需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换言之,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因此,他们只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责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该合同的条款,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已达成协议,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亦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物业管理费便应由承租人承担;反之,若承租人未能如期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将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关于物业费的构成,通常情况下,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服务人员的薪资、社会保险以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
8.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必要费用。
对于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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