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的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3、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4、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5、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法律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有哪些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相关知识点
第二十三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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