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每五年评估一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1、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
2、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
4、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
5、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
6、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什么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的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3、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4、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5、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法律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九条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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