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时间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4-02-09 08:49:51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商标异议时间有哪些规定?

商标异议时间规定为: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否则视为放弃答辩权。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有哪些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国家商标注册管理;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商标纠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3、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异议裁定结果有哪多少种

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准予注册和不准予注册两种。异议无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有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不予准予注册决定,并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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