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房两卖的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在这两个合同中,实现了一个,当然导致另一个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与房屋的出卖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有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另外,受损害一方的合同当事人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房两卖是怎么判处的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房屋买卖合同不因一房二卖造成的房屋产权变动失败而无效。若前买受人已登记取得房屋,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房屋,须经权利人追认。若房屋权属已登记转移给后买受人的,与前买受人的合同义务陷入履行不能,合同相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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