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贪污犯罪的案件之中,关于退还赃款所获得的财物是否需要进行拍卖,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举例来说,若退还的赃物属于非法所得,而且由于弥补国家损失或者是其他合法目的所需,为确保财物价值可以最大程度地变现,那么进行公开拍卖就成为了必要的手段。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有时候由于财物自身的特性或者其使用用途存在的限制性,对其进行公开拍卖并不是最佳的方案,因此,也不排除采用其他的合法和合理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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