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已还(一百万)贪污一百万,涉嫌贪污罪,数额巨大贡献,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退还赃款属于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罪事后退还赃款能减轻刑事责任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因此,涉嫌贪污罪事后主动或积极退赃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有可能减轻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涉案金额仅为500元,数额相对较小,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是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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