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哪些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三)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哪里办理
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一般是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办理失业登记条件:
(一)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三)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三、失业登记的条件
失业登记的条件:具有城镇正式居民户口,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继续升学或者未就业的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辞退或除名、开除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在劳动年龄内,且没有工作的其他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农转居手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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