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携带资料
社区(村)审核登记失业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薄和2寸免冠照片二张外,还须审核下列材料:
(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5)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凭中断就业的相关材料;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7)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携带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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