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必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这些信息对于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原告需要提供这些信息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诉讼请求,以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因此,将上述内容改写如下:
原告:张某,女,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来自XX省XX市XX区,现居住于XX省XX市XX区XX号,联系电话:1234567890。
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出生,x族,xx省xx市xxx人,现住xx省xxx市xxx号,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女儿归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每年六次不定时地探望女儿或带女儿外出游玩;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xx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女。
原告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结婚x年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原告还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原告与被告从年月日起一直分居到现在,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在此期间,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为早日解除双方之间的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1份。
原告被告离婚原因及证据
标题:['2. 原告被告离婚原因及证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应当有确凿的证据。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需要通过充分的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了解原告和被告离婚的原因。
在实际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离婚的原因可能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等。而证据的收集则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医疗证明等。
如果原告和被告在离婚时没有充分协商,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离婚原因。
因此,离婚案件中,原告被告离婚原因及证据的认定对于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需要通过充分的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了解原告和被告离婚的原因。因此,原告被告离婚原因及证据的认定对于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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