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各有三个条款涉及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1被认为是中国驰名商标制度的核心条款和基本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2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确5个因素,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规定了驰名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4和第四十五条5分别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细化和补充,《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6就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问题作出规定。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这些条款进一步细化。
通过解读这些条款规定,我们可以对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作出以下简要的归纳。
中国法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两类商标,一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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