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生产损失较大。
具体表现如下: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率的兽药。所谓失去使用效率的兽药,是指因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原有功效和使用效率,失去使用价值的兽药。
(2)卖方冒充不合格兽药。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应有的质量标准。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内容有两种形式:
第一,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率的兽药故意出售;
第二,故意用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
过失行为,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假兽药或失去使用效率,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是为了盈利。特别是,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刑:
1、给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伪劣兽药罪立案标准
1、生产伪劣兽药罪立案标准: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生产伪劣兽药罪指的是生产假兽药,或者生产者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三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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