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主观方面怎么认定?
时间:2023-04-28 20:14:35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主观方面怎么认定?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

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二、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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