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不行的,不能以员工有新冠肺炎史而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即便是为了保护其他更多员工的身体健康,也是不行的。员工具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以已经不存在风险的过往事件来剥夺员工现目前的劳动权利,构成就业歧视,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公司提出解除的意思后,员工也不想继续履行了,双方可解除,但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对待该类员工,最稳妥的方式就是,提醒其做好适当防预措施,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与其他员工一视同仁。
新冠属于三级伤残吗?
视情况而定。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如果是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上文工伤认定标准和《通知》规定,工伤认定至少需要满足两项条件:
第一,工作场所存在新冠病毒;
第二,在工作场所感染病毒,而非地铁、公交、商场或者其他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全文5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