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变更更正网上办理:
一、基本条件:
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1、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决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4、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
5、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的(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办手续: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以上人员完备上述手续后,由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提示:以现场受理审核材料为准,如需补充,请按审核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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