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申请条件:
1、变更更正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2、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1、更正人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应由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名)扫描图片或照片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签署的审核意见的扫描图片或翻拍的照片
4、变更人出生医学证明
5、未成年人变更的,提供父母双方及子女的居民户口簿与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父母《结婚证》的扫描图片或翻拍的照片
6、父母为少数民族一方的,需提供原始户籍迁移证明
7、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形式审查
3、符合当场办件手续的,给予出具承诺书(30个工作)
时限说明: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受理地址:户籍在绍兴市区塔山派出所、蕺山派出所、北海派出所、府山派出所、稽山派出所、城南派出所等六个派出所内的居民,前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惠利街20号(鼎盛时代大厦)三楼,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户籍在绍兴市区其余各镇的居民,到各自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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