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套房产屡次进行销售交易的状况下,若有数个购房者与出卖方分别签订了相关的买卖合同,且这些合同皆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则均属合法有效。
然而,合同的有效性并不等同于购房者能够取得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具体而言:
(1)若其中某位购房者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则应当支持其关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诉求;而对于其他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者提出的同样要求,则不应予以支持。因为,当购房者成功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时,可被视作出卖方已经履行了房屋的交付义务,此时该名购房者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他购房者仅能依据先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向出卖方追究违约责任。
(2)在当事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过程中,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实现物权,根据双方的约定,他们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因此,若当事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亦未实际交付,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将归属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3)若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则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可视作房屋的交付使用。换言之,若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那么房屋将归首先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4)若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且未交房:在此种情形下,若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并且房屋也尚未实际交付,那么房屋将归最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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