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为保全自身权利而采取措施留置单方享有所有权之物时,债务人应当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时间内履行其相应债务;
在此期间内,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但规定时长最少应为两个月。
在所设定的宽限期结束之后,若债务人依旧未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话,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与债务人进行友好谈判,商讨并确定以留置物来作为清偿债务的依据,另一种则是依照法定程序将留置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此获得的收益用以优先支付债权人的债务。
此外,倘若在宽限期已过,无论是因为履行了部分义务还是未履行任何责任,并且也没有提供其他的担保方式或者方式不够完善时,对留置权持有人来说,实施留置权就成为了唯一可行的途径。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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