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2年8月1日起生效
本规例由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交简称是HKIAC)印发,供同意循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的人士使用。规例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订定,以配合小型工程标准形式合约使用。因本规例亦适用于建筑业及其它行业处理多类商务纠纷,故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刊印供各界参照采用。
序言
第一条本规例适用于各类以简易程序形式进行仲裁,仲裁可以透过聆讯形式进行,亦可只以文件往来形式进行。
展开仲裁
第二条仲裁的申请须由合约双方或任何一方填妥附于本规例的申请表格或
该表格的复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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