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3-05 11:11:27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践中,买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常常会因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当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的原因远多于上述列举的情形。

一、需要双倍返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情形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第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六、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双倍赔偿事项请详细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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