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身为父母双方仍需承担对蒙受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
倘若有任何一方未能切实履行此项法定义务,其行为无疑将构成违法。
在此情况下,未尽抚养责任的那一方将会被起诉至法院,并且有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在离婚之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将由其中一方直接行使,而另一方则应承担相应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将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问题上,如果是由女方负责抚养孩子,那么女方在这方面并不需要提供过多的证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此时女方有权立即要求进行亲自鉴定。
若男方拒绝接受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将据此判定男方需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若男方曾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过一段时间的抚养费用,那么转账凭证亦可作为间接证据予以采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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