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同时,禁止拐卖、绑架妇女,以及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因此,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妇女的人身自由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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