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对案件进行撤销处理(即销案)之后便不再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换言之,倘若被保者自愿选择撤案,那么这就相当于其自动放弃了索赔的权利,此后便无法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关当事人并未受到任何欺诈行为的影响,而是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与保险公司达成了撤案协议,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将无法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然而,若当事人确实受到了保险公司的误导或欺骗,从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撤案协议,那么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被保者仍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继续寻求理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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