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澄清的是,“不计免赔”并非被彻底取消了,它早已沦落为“捆绑销售”的牺牲品,与车损险结合在一起进行销售。
其次,第三者责任险已不再受到免赔额的束缚和限制,因此,无需再额外捆绑购买不计免赔险。
然而,若您确实需要附加绝对免赔险,那么仍然可以选择附加。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不计免赔险已经被捆绑进了车损险之中,与其他诸如自燃险、盗抢险、玻璃险、无法找到第三方险以及发动机涉水险等多种保险项目共同销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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