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即使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2、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如记载有口供之内容的讯问笔录即属此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所做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附加证据的,也不得单独作为本案中口供的补强证据。
适用口头证据规则的条件
决定是否适用“口头证据规则”的前提条件是:
1)须有书面合同存在;
2)书面合同已经生效或具有法律拘束力;
3)书面合同是当事人就交易事项所做的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由上可以看出,确定一个案件中“口头证据规则”是否适用就会对案件的判定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它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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