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确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如果一个家庭没有该村户籍,就不能划拨土地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将收取的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扶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另有规定。第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地村范围内发出征地通知书,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目的,等种植的农作物或者公告后修建的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乡政府就征地通知书的内容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分别记录处理,根据村委会或者村民的意见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和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村民的征地意见和听证材料作为必要的报批材料备案上报。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对被征收土地的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类型、数量、规格等进行实地调查,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业主填写调查表一式三份,用户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将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签署的材料作为必要的报批材料归档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征求意见、听证、调查登记等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制定“一书四图”,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供地计划”的试卷应当组织提交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被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省、国务院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并公布以村为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国土资源局将公布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通过,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政府征求意见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补偿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实施补偿安置计划和土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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