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5类:
1、因民法、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商事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的区别
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就意味着商事案件和传统民事案件可能面临着不同性质的当事人。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有一定区别。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像买卖关系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为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这就意味着商事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是性质不同的纠纷。
第三、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调整的手法和方法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商事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要适用性质不同的法律,适应不同领域的特殊性与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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