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确定侵权主体
单独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但是侵权行为主体和侵权责任主体有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人,但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一些特殊侵权责任的主体
1、用工责任主体。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时造成他人伤害的,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赔偿,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2、安保责任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赔偿,但公共场所安保人员未尽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网络用户,网络提供者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内容,如若被侵权人发现网络用户侵犯权利,应及时联系网络提供者进行删除,断开链接等行为,如果网络提供者接到通知未实施相关措施,造成扩大的伤害部分与网络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侵权主体
对于共同侵权的主体认定。共同侵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并造成实质性
伤害的行为,对于此种行为,侵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七百七十一以及第一千七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超过自身责任份额的责任连带人,
有权向其他责任连带人要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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