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动产质押合同怎么写?
时间:2023-04-12 08:50:42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三人动产质押合同

贷款人(质权人):

通讯地址:,电话:

借款人:

通讯地址:,电话:

出质人:

通讯地址:,电话:

各方就借款及质押担保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2、借款期限:个月,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3、借款利率:月利率为,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4、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利息随本金一次性付清。

5、借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

6、出质人以下列财产为本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7、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质押财产交付贷款人。

8、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借款利率×(1+%)。

9、借款人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或者有逃避债务等行为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借款人未按要求偿还的,即为逾期,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10、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1、双方的通讯地址适用于本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仲裁程序,如寄送至该地址时未获受送达方签收,则留置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贷款人签字:借款人签字:出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这就是第三人动产质押合同的一份样本了,参考该样本我们能够清楚该类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需要制定哪些内容的条款,避免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应该具有的内容茫然无知。从上文来看,作为一份第三人动产质押合同,要明确三方即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好合同履行的内容,制定好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借款合同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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