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不得断水断电断气非法逼迁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未经申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在拆迁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因公征地不得委托开发商
深圳此次出台的这部《办法》,是为落实国务院于2011年初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出台的地方细则,适用对象是深圳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活动。
《办法》中规定,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在涉及公共利益而实施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
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为保障被拆迁人利益,杜绝由强迁酿成的惨剧,《办法》中规定,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办法》中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约定的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周转房。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有权在延长过渡期限内使用周转房。
被征收人不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周转房的,应当按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支付逾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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