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不让你走呢
时间:2023-05-07 16:32:50 2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提前30天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合同,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应当补发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合格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计划,按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半年不满一年支付一年,半年支付半年,最长12年

附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第四十一条:,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三)企业因生产变化,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工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形,造成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1)与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招收新人员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裁减人员,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公司提前30天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除裁员外,用人单位必须在裁员前与工会或员工协商。如果公司不协商或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随意解雇员工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有关更多信息,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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