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是什么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1、年龄条件:宁波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必须是已婚家庭或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单身居民;
2、户口条件:宁波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必须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3、收入条件:宁波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必须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4、住房条件:宁波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必须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5、宁波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6、宁波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必须在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期间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宁波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有哪些
1、宁波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2、宁波市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后,连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带好要求的相关证件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如果十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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