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取保候审谁批准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实行保证人制度的取保候审,可以由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决定。因此,在特定情境中,警务人员可以依法向这三家司法机构提出申请,以期为已被起诉或者可能面临法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担保措施。在此过程中,申请理由与相关事实将经过严格审查,最终由上述三个司法主体中的任何单独一方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警察取保候审会缓刑吗
取保候审,是一项广义的法律术语,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对于那些尚未被拘押或者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即被刑事指控但尚无需被实体关押之人,为了防止他们躲避调查、逃避审判程序,司法机构会通过法定程序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要签署相应的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与最终是否被判缓刑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选择采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涉及的案件往往属于轻微性质,因此他们获得缓刑判决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均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采用保证人制度作为辅助手段。在此过程中,警务人员有权向上述相关司法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过相关审查程序后,由上述机构中的任何一方独自决定是否核准执行此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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