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三年前,她来天津打工期间认识了同事王某,并产生了感情。因两个人户口都在外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直接搬到一起共同生活。一年前,她生下一个女儿。6个月前,王某离津去外地工作,此后便不再给付她们母女生活费用。想问一下,如果她不再和王某共同生活了,而女儿随王某的姓,是否应当由王某来抚养孩子如果由她抚养孩子,她有无权利向王某索要女儿的生活费
同居男女所生子女抚养权应该怎么确定
同居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
一、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非婚生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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