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怎样进行登记
1、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二、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
1、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2、形式性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
3、内部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
4、外部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如税务机关违法征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
5、作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如滥用职权。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6、不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不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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