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择和解雇房地产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者、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改建、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共享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的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营的规程,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没施的管理规约。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约,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代表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不遵守管理规定,责任心不强,不依法履行责任的委员会更换。(四)选择和解雇房地产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者。房地产服务机构和其他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如何,与所有者的利益有直接关系,需要在所有者大会上集体决定选择和解职。(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6)改建、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改造,重建,涉及费用负担,事情严重,需要业主共同决定。(7)共享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除上述事项外,建筑区划内共享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需要经过参与表决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同意才能通过。因此,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了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和利益。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广泛,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成员、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使用维修资金、筹集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需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同意才能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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