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的作出,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
1、必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
2、必须获得占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
二、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虽然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作出,但也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二个条件:
1、必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
2、必须获得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278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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