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时间:2023-08-12 14:12:39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得到确立。例如,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调查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英国为34%,法国29%。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强公司的竞争力,预防公司总裁和其他公司内部控制人为所欲为、鱼肉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小股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中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惜,这一硬性要求只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而不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仅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非鼓励的态度。

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独立董事,在我国曾一度被“炒”的沸沸扬扬。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为此多次颁发文件,如硬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配备规定名额的独立董事。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并没有急于“追风”,各界相关人士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本文从独立董事的界定及其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利弊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独立董事的界定

传统的两权分离理论认为,在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完全分离,董事会将执行权交给经理人员以后,会产生监督经理人员是否按自己的意愿管理公司的冲动与需求。如何防止大股东利用自身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保证董事会的公正、独立是关键。于是,独立董事的概念就提出来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纽约证券交易所新的独立董事独立性标准(2003)认为,只有董事会肯定该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重大关系,包括直接的作为或是与公司有关系的组织的合伙人、股东或是高级官员,该董事才可被认为是独立的。

英国《凯得伯瑞报告》(CadbryReport)认为:独立董事指“除董事劳务费和股份外,他们应独立于管理层,应与任何的业务或关系无关,而这种业务或关系会实质性地影响他们的独立判断.

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的定义是:“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尽管上述几种定义在表达方式、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但都是对独立董事中“独立性”特征的具体化,其共同点主要有:

(1)是或曾是公司的雇员或高级雇员;

(2)是或曾是公司雇员的亲属;

(3)与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

(4)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分析

1.概述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我国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自1997年开始出现于我国。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截至2002年6月30日,沪深两地1178家上市公司中,已经有1124家公司选聘了2414名独立董事,其中80%以上公司聘任了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这些数据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正在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2.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特作用

(1)缓解国有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所引起的问题

在我国上市公司里,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0%以上,占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拥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但由于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产权虚置,所有者代表有权无责,被授权经营者权力与义务严重失衡,导致无人对国有产权最终负责,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不能妥当地履行对国有股的授权经营权,甚至利用这些权利谋取私利,在我国的上市公司里,道德风险引起的不当管理成了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建立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是有实际意义的。

(2)解决政企分开问题

现代公司的根本特征是在产权结构上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随之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上市公司里,所有权与经营权常常混为一体,尤其是国有资本,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形成,政企不分现象严重,地方政府通过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控是政府可以对上市公司政企不分,以行政方式代替经济手段的直接原因。在上市公司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大股东*纵董事会,一定程度缓解政府干预企业的负面影响。

(3)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

我国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董事多是股东董事,股东董事受股东方的委派,有其固有的利益,要让独立地考虑公司利益,实是勉为其难。董事会的运作通常被控股股东控制,公司里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控股股东与其他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利益。“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上市公司行为短期化、与控股股东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纵股价、二级市场内幕交易盛行、违法乱纪,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本受不到保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也无可避免地遭到损害。

三、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障碍

(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保障

首先,独立董事的来源很难独立。独立董事的聘用大都是因为他们与上司公司的领导层有着或多或少的社会关系,这种独立董事也许不仅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反而会挤占中小股东的董事份额,甚至为了维护公司领导层的利益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其次,独立董事的报酬问题,从保持其独立性的角度看,往往使独立董事陷入一种两难境地。由上市公司支付高额报酬,独立董事可能对此报酬产生依赖,其独立性势必受到质疑。而如果上市公司不给独立董事报酬,独立董事可能会怠于履行其职能。根据法理学常识,权利和责任应该相统一;不给独立董事报酬而让他担负责任,于法理上不通。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不足也是其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原因之一。

(2)我国缺乏个人信誉的社会评价体系

在经济发达国家,已有专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其组织方式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一旦某独立董事信誉低,他以后很难在这个领域继续从事工作,因而对独立董事形成了强大的外部约束。我国属于低信誉度国家,又不存在个人信誉评估机构,无法对独立董事进行信誉评价,这样就大大弱化了对独立董事的约束,致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受到限制。

(3)独立董事制度没有相关法规支持,缺乏诉讼权力

在英美国家,执行董事违法侵害公司利益或是中小股东利益时,独立董事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其提出诉讼。而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所依据的《公司法》等相关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保独立董事的职能和作用。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如果其他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法院将不受理代表公司的诉讼。也就是说,独立董事不能单独直接代表公司起诉侵害公司或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执行董事,致使众多公司权力和责任严重错位现象合法存在。

四、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而且引入我国也存在各种制约因素,但它对于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也是应该给予肯定的。我们应当更关注的是,在我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情况下,如何将独立董事制度融入我国现有的或是不断完善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去。

1.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上市公司的提名委员会成员最理想的应当是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而首届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应该由股东大会提名,并且以非董事单位和中小股东为主,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现象的出现。

2.改善独立董事的薪酬获取方式

对于决定独立董事报酬的机关,有学者对《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了批判,并建议在证监会下成立独立董事报酬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向上市公司按一定标准收费,再根据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情况予以支付。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它的运作本身会带来很高的成本,而且不一定能取得很好的收益。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内容,《指导意见》规定由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支付固定报酬。

然而,支付固定报酬的做法有其弊端:报酬太少不利于提高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报酬太多又可能使独立董事对此报酬产生依赖而丧失独立性。所以,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适宜采取固定报酬和股票期权相结合的做法。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其更关注公司的长期绩效,另一方面使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在决策过程中采取过度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而损害全体股东的可得利益。

3.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管与考评

在相应的配套法律基础和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如果缺乏合理的管理与约束,独立董事在实际履行职责时可能会现新的问题,其中的焦点问题是独立董事队伍中可能出现的“劣币驱良币”现象。一些不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不同大股东作对的独立董事可能更受到市场的欢迎,而坚持中小股东利益和公正的独立董事可能会伤及大股东的利益,可能会面临被辞退的风险或在薪酬等方面受到歧视性的待遇。从近年来敢于对董事会或大股东发表反对意见的独立董事几乎在事后都选择了辞职,这一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问题。因此除了在选聘机制和“协会”制度进行改革以外,尽快建立独立董事考评机制,促进独立董事能尽职尽责,是避免出现“劣币驱良币”现象,从而真正能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关键。

湖南师范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葛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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