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所需资料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2.个体经营设立登记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1)个体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车辆行使证、船籍证书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个人合伙企业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车辆行使证、船籍证书复印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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