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1.税务登记证件的用途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②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④领购发票;
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⑥办理停业、歇业;
⑦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管理
(1)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向申请办理各类设立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登记、委托代征登记)。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的范围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需要重新发放新证;税务登记证件由于损坏、遗失、失效、换证等原因需要重新发放新证的。
(3)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应注意的事项
①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只能发放一个,副本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增发。
②单位、个体经营、临时登记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以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副本上做扣缴标记);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只能进行登记,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3.税务登记证件的缴销和封存管理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生变更、注销、换证、非正常户重新登记的需缴销原登记证件,对停业户的登记证件需要封存管理。
山东省规定,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4.税务登记证件的失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被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其税务登记证件宣布失效。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5.税务登记证件的遗失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山东省规定,纳税人应向发证税机关报送《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遗失、被盗证件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6.税务登记验(换)证管理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税务登记证件换证由税务机关统一换证,具体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在换证时一律填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对已办税务登记纳税人仍使用原号码,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
(4)登记状态为正常、停业的,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非当年新办理税务登记),均应当办理验、换证。
(5)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办理验换证手续,对超过税务机关最后时限仍不来税务机关进行验、换证的纳税人转违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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