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人可以持债务结清证明、抵押合同等的材料,到抵押登记部门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已经实现;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一、破产后有抵押权的债务怎么分配
(一)《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抵押权转让后是否需要登记
抵押权转让后需要登记。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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